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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追偿制度
点击 114 次阅读 2009-11-26 10: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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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追偿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使城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权职权,根据《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制度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赔偿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发生行政赔偿的,全部赔偿费用由执法人员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财产权利发生赔偿,案件承办人员及审批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三、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财产权利发生赔偿,系案件承办人员及审批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责令其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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