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方县城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中方县县城规划管理办法》和中方县县城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五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六条 低层建筑的前后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的1.5倍。山墙间距不得小于3米。 第七条 多层建筑的前后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1.2倍。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八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一)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以非山墙面建筑定,且间距不得小于9米。山墙宽度必须小于15米,当其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倍; (四)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 第九条 对按上述3条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 在低层建筑地区及紧邻地区进行新建和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第十一条 七层以上的建筑与多、低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少于24米,其山墙间的间距不得少于14米。 第十二条 当南侧的建筑基地低于北侧建筑基地时,其间距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定,可酌情折减。 第十三条 旧区的改建、扩建工程。根据具体情况,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酌情折减。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计算: 当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当屋面坡度大于45度时,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环保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其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低、多层不得少于5米,高层不得少于10米。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地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 (三)某些毗邻用地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外连接; (四)毗邻用地界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则根据第二章建筑间距设定建筑位置(如相邻方有永久性建筑或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则按规定的建筑设定位置;如相邻方无永久性建筑,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则以兴建建筑物设定位置); 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线(用地红线)距离不足,建筑物仍须保证与之满足第二章有关间距要求; (五)教学楼、病房及类似建筑退让应增加的间距,须留在单位红线内; (六)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汽瓶以及其它危及四邻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本单位范围内。 第十六条 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退让道路红线。主要道路不得小于8米,次要道路不得小于3米,道路不得小于1.5米。大型的公共建筑,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临城市主要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其临城市次要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十七条 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层、低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8米(均自城市主次道路红线直线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十八条 本章中所指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含建筑物及构筑物所凸部分。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逾越红线。属于有公益需要的建筑(如过街楼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其宽度,净高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工程,保护区范围按电力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公用市政工程 第二十二条 县城的道路建设,包括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予留管线位置,施工时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 第二十三条 道路横断面采用一块板形式。道路坡度:主要道路不超过6%,次要道路不超过9%。 第二十四条 各类管线工程应按管线工程规划的要求确定走向位置和埋深,其安排的原则是: (一)走向顺直,布局合理,避免干扰,有利于城市建设、改造。 (二)同类管线应尽量合并,同沟敷设,尽可能建设管线综合遂道。 (三)统筹安排管线工程时,各种管线的敷设,原则上是技术条件低的让技术条件较高的;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让大管;支管让干管;压力管让自流管;可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低压让高压;新建管线让已有管线。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的平面布置的位置和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按建筑要求退让。地下管线各种井室的横向尺寸就尽量缩小,不得建在其它管线之上。 第二十七条 各类公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其它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绿地 第二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红线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建筑间距内宽度大于8米的绿化带(含红线内的水体面积)。 第二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8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不属于居住小区红线范围内的绿地不得作为居住小区内的绿地计算。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其折算 公式:F=M x N 式中:F——地面绿面积 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 N——有效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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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人高差(米) |
有效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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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等于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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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5, 小于、等于6.0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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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6.0, 小于、等于15.0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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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5.0 |
0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是实施《中方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中方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方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